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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2006年跟社團的朋友騎車去墾丁看到的"奇景"
為了這個
我笑了一整路
實在太強了

前面那個媽媽還是爸爸
(看不出性別)
沒坐在坐墊上
而是坐在門上
後面的小孩
應該也才國小吧
要拿著那個門
而且只是小50的機車
竟然能夠這樣

在念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時候
我發現他已經觸犯了兩條法律
第一個很明顯的就是後座沒戴安全帽
罰鍰500元
而第二個就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
機車所承載的物品
不得超過把手寬度外緣的10公分
(這題是93年四等的考題)
違法者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
如下:
汽車裝載時,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
1.裝載貨物超過規定之長度 寬度 高度
2.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 超長 超寬 超高 而未申請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
.......
以下省略

因為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
除非他有另外寫機器腳踏車
不然汽車就有包括機器腳踏車(也就是摩托車)

所以那對父女or母女 應該會被罰3500以上的罰鍰

有錯請更正囉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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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不是睡覺
就是看書
不然就是用電腦= =
越來越宅了
已經到了沒什麼好寫的地步了 = =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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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anita03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